50条监管问答发布 IPO审核透明度提升( 二 )

对于对赌协议 , 监管问答显示 , 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 , 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 , 但同时满足四项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

同时 ,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 , 并进行风险提示 。

“三类股东”和突击入股问题在企业IPO过程中也颇受关注 。 针对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 , 监管问答更加强化信息披露 。 问答要求 , 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 , 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等五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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