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制定反家暴实施办法:经常性谩骂也算家暴( 二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个人 , 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的认定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必要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多机构合作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考评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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