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前杀两幼童案将再审 男子喊冤称曾遭狗咬逼供( 七 )

王飞分析 , 除张玉环的有罪供述 , 此案客观证据不足 , 不具备唯一性、排他性 , 证据来源也存在重大疑问 。 这些证据 , 也都是围绕张玉环的有罪供述采集 。 “在孩子出事的那天 , 张玉环正在干农活 , 往家里挑稻秸 , 他手上的伤痕 , 很可能是被庄稼或农具弄伤 。 ”

王飞认为 , 当时家家户户都在使用类似的麻袋 , 上面都有可能提取到黄麻纤维 , 很难判定张玉环身上提取到的黄麻纤维就是来自抛尸现场的麻袋 。 而用于勒住张洋的麻绳上也没有指纹、血迹等证明它是张玉环作案的工具 。

王飞认为 , 凡是虚假的故事 , 总会透着荒诞 。 警方认定的犯罪地点 , 是张玉环哥哥的房子 , 家门前就是条路 , 房子没有院子 , 没有围墙 。 房间有两个窗户 , 窗户对着村路 , 窗户既没有玻璃 , 也没有窗帘 。 “正值中午 , 在这样的地方杀人 , 我觉得很不可思议” 。

另外 , 警方认定的抛尸时间为10月24日晚 , 因为孩子失踪 , 当时全村人都在找 , “这样的条件下 , 我觉得实在没有这个时间和机会” 。 据案卷资料 , 张玉环杀人抛尸地点经历了哥哥的房间 , 晒谷场和水库 。 “中午11点把孩子杀了 , 后放在哥哥的房间 , 到晚上把孩子拉到晒谷场 , 然后再找机会抛到水塘 , 这其中很多解释不通的地方” 。

被忽视的还包括张家村一名女童的证言 。 她称 , 24日中午12点多 , 她看见张龙和张洋 , 朝后来被发现抛尸的水库方向走 。 而判决认定张玉环的作案时间是上午11时许 。 “这条证言直接被忽视掉 , 检方没有作为证据 , ”王飞指出 。

王飞亦指出 , 此案诉讼程序严重超期 , 审前羁押长达八年 。 张玉环于1993年10月27日被羁押 , 但直到2001年11月28日才被终审宣判 , 期间长达八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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