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210万帮儿买婚房 父母能否要儿还钱?( 三 )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向父母返还210万元款项 。 小陈不服判决 , 向广州中院上诉 。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 , 结合当今现实情况 , 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 , 创业购房压力大 , 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 , 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 。 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 , 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 , 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 , 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 。 210万元这笔巨款 , 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 , 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 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 。 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 , 是否要求子女偿还 , 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 , 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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