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条例》新修订 拟任干部考察需过这“五关”( 四 )

看点四:这些情况干部任职要回避

《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二条提出 ,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

亲属关系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 ,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

成长地岗位回避: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 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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