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代表团提交修改仲裁法议案 仲裁事由性质定位亟待完善( 三 )

议案还提到 , 构建与完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有效快速公正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然要求 。 在仲裁程序中 , 和解、调解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 建议通过修订仲裁法 , 增加规定“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提供有偿调解服务 , 确立诉前单方承诺调解机制和示范判决机制 , 发展无争议事实确认机制和在线调解机制” 。

同时 , 议案建议遵循仲裁期限短于诉讼期限的司法规律 , 规定“仲裁期限为3个月 , 在规定的期限以及合理的延长期限之后仍然无法作出裁决 , 且仲裁员无法说明具体的合理理由的情形下 , 直接规定仲裁程序终结 , 当事人有权另行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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