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代表团提交修改仲裁法议案 仲裁事由性质定位亟待完善( 二 )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仲裁事由规定为商事纠纷 , 我国目前统一将民事纠纷也纳入仲裁范围 。 为此 , 议案提出 , 应规范仲裁事由范围 , 修改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可以仲裁”的规定 , 将仲裁范围限定为商事纠纷 。

议案认为 , 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 我国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和商会统一组建 , 但并未说明仲裁委员会的机构性质 。 在国际上 , 大多国家和地区对仲裁机构定位均为非政府性的解决商事争议的机构 。 议案提出 , 建议明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定位 , 应当明确“仲裁委员会由商会与仲裁行业协会协商成立 , 为独立、非政府的、民间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 。

议案分析指出 , 现阶段国内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良莠不齐 。 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规定 , 非仲裁裁决当事人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只能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 , 救济途径不足 , 致使有些法院在坚持公平正义和仲裁程序审查以及解决执行难方面陷入两难境地 。 议案建议立法修改明确“严重影响、损害仲裁双方之外第三人的仲裁裁决 , 第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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