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网融媒看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刘丽岩:通过立法来保护公交驾驶

  公交是一座城市流动的血脉 , 公交是一座市文明的窗户 , 公交的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 , 公交车更承载着公共安全 , 那么对于扰乱行车安全的行为 , 就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支持 。

  2018年10月28日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发生后 , 不到20天接近20起类似行为 , 这还是公开报道的 , 没有报道的不知道还有多少 。

  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与时俱进 , 迎接新的挑战和难题 。 我们欣喜的看到2019年1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交部联合出了《关于依法惩戒妨害公共公交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无论是司乘人员的警惕性 , 还是警方执法的严厉程度都大大提升 , 有法可依也打消了人们之前的顾虑 , 越来越多的乘客也开始有底气、有勇气站出来制止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 。

  但我们也清楚地意识到解决这其中隐藏的风险不能等大家的文明素质提高 , 而必须由法律来做为更多人安全的保障 。 在美国、香港的公交司机的位置上贴着攻击巴士司机为刑事重罪 , 将处以罚款和监禁 。 毫不疑问我们要在法律层面跟进了 , 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 以指导判决必须有后果才能定罪 , 有些地方说没有后果也应该定罪 , 本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却降低了对公交安全的保护 。 例如对于辱骂公交司机 , 没造成事故也应明确相应处罚 , (辱骂会造成司机情绪的激动 , 对安全行车不利)另外针对在公交车上采取暴力手段 , 危害司乘人员安全危及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安全行为可不可以考虑在刑法中设立 , “防害安全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 只有最高法非常清晰地明确地宣布它是犯罪 , 广大人民群众才能在思想上有明确的认识 , 从而控制自己的行为 , 情绪 。 此前司机和乘客的矛盾经常被按民事纠纷淡化处理 , 愿我们的法律能更好的保护公交驾驶员的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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