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小学生被害案”被告人林建厦一审获死刑( 二 )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 判处被告人林建厦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法院认为 , 被告人林建厦持刀故意杀人 , 并致人死亡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林建厦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 依法应予严惩 。 虽可对其认定为自首 , 但因罪行极其严重 , 不足以从轻处罚 。 故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 判处被告人林建厦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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