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私下送走亲生儿获取8万元报酬 涉案多人均获刑( 三 )


  然后,王某和何某又各拿了1000元辛苦费给蒋某以表示感谢。王某、刘某将该8万元用于还债、购买一套二手房等家庭开支。然而在乐乐被抱走两个月后,衡南县公安局车江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了端倪。2017年2月21日,民警电话通知妇女主任蒋某,口头传唤王某、刘某到案。到案后,三人如实供述了主要情况经过。我们没有向对方提出一定要给多少钱之类的,就是不给钱也会同意的。两人称,何某是看在自己条件差才多给了些钱的。妇女主任蒋某称,她是应双方恳求,才做了这个中间人,不是主动而为,我是出于一片好心,也没想在中间拿什么好处,没想到好心办了坏事。次日,乐乐的外婆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情况经过。
  2017年3月7日,乐乐亲生父母王某、蒋某分别向衡南县公安局车江派出所退缴违法所得。2017年3月24日,王某、刘某和何某的女儿李某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书》,约定王某、刘某将该新生男婴送李某夫妇收养。李某夫妇书面承诺将新生男婴视如己出,抚育成人。王某、刘某与何某的行为真的只是送养与收养吗?衡南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刘某的行为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但被告人王某、刘某的犯罪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与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对被拐卖儿童、亲人带来巨大创伤有较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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