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收房被起诉 法院“验明正身”撤销房产证( 二 )

这起案件的情节听起来有些离奇,那么真相究竟是什么样的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所持的涉案房产证上记载,房屋的规划用途为成套住宅。法院组织三方当事人对涉案房产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情况显示,涉案房产的四界并无墙体围合成一个封闭的空间,即涉案房产与小区的公共区域之间无墙体进行区域分隔。

小王向被告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反映,涉案房产的四界有墙体围合成一个封闭、独立的空间。涉案房产的现状与平面图存在明显不一致。被告对存在上述不一致的事实予以认可,而小王对出现上述不一致也未作出合理解释。

据此,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而本案中,房产测绘成果与房产自然状况不一致,导致涉案转移登记行为客观上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土资源局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小王名下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

通讯员 南铁法 扬子晚报/扬眼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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