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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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今年1月以来,我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斗争成果,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凡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凡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或有其他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的公职人员,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向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交代问题、供述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交代问题、供述罪行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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