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套路贷如何防范 法官教你防范借贷风险100条( 三 )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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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以咨询费等名义收取高息 法院不支持

夏某是某汇金公司等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某汇金公司是一家P2P平台。2014年10月20日,万某与3家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通过前述三公司的中介、咨询等服务向夏某借款4.95万元,并约定借款成功后,万某向三公司支付中介费、咨询费、管理费,并授权夏某从出借款中直接扣除前述费用。2014年10月22日,夏某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3.98万元汇入万某账户。后来,万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夏某告到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取中介费、咨询费、服务费等费用,应举证证明该关联企业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咨询、服务等合同义务,未能证明的,应认定收取的费用是债权人预扣的利息,不应计入借款本金。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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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清偿完毕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2013年5月,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分别向李某借款60万元、45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数额、利率及还款日期。后借款到期,王某及其公司无力还债。该公司经营苗圃,王某与李某口头协商以苗木抵债。后来李某多次安排罗某等人到苗圃拖走苗木共计18000多棵,王某阻止继续拖苗,产生矛盾。2015年5月,李某持上述两份借条将某公司及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微信及短信往来足以证明双方曾就以树苗抵债达成合意。经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拖走的树苗价值进行评估,已超出借款本金及利息总和,故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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