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活垃圾运营单位擅自停产 最高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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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活垃圾运营单位擅自停产 最高罚10万元

本文标题:南京生活垃圾运营单位擅自停产 最高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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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生活垃圾。运营单位擅自停产,造成环境污染的,最高罚10万元。办法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

采访人员注意到,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其中,可回收物、可降解有机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利用处置,有害垃圾由有害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生活垃圾处置运营单位,依法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并签订相关运营管理协议。运营单位取得许可后方可处置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生活垃圾。

如果运营单位擅自停产,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移交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中还明确,生活垃圾处置运营单位接收未实施全密闭运输、未安装车载定位装置、未正常使用车载定位装置或者未如实提供生活垃圾来源的运输车辆入场的,处以一万元罚款。运营单位未现场实时公布生活垃圾受纳数量和主要排放物排放值,或者未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新建农贸市场应当结合场地布局设置小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就近处理农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并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结合本村环卫设施布局设置小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就近处理本村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采访人员 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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