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隐瞒车辆事故信息 是否能“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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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商家隐瞒车辆事故信息 是否能“退一赔三”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卖方隐瞒车辆事故信息 是否能“退一赔三”?)
买了二手车,到手后发现曾出过多次事故,这场买卖是否属于欺诈?卖方是否要“退一赔三”?日前,相城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11月,王某向某二手车公司买了一辆二手车,合同中,该公司承诺车子无事故、无泡水、无大修,可是到手后发现车子有事故痕迹。王某经向保险公司查询得知,该车曾发生过2次千元左右的事故及1次肇事逃逸,其认为该二手车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存在欺诈行为,便把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车款,被告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按购车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在庭审中,被告二手车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二手车公司只是提供居间服务的居间方,所以适用法律不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是《合同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二手车公司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居间合同》,虽名称含有“居间”二字,但应当结合合同具体内容及合同的履行情况来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手车公司单独与王某签订合同、并交付王某涉案车辆,且以该公司名义收取车款,实际履行了出卖人的义务、也享有了出卖人的权益,应认定其为该合同的相对人。
王某基于生活消费购买车辆,二手车公司是该车辆的经营者,故本案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适用《合同法》。对于是否构成欺诈,应当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及立法者意图予以确定。《合同法》中将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情况且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明确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关于双方合同约定的“非事故、非泡水、非大修”,通过文义及上下文解读,“非事故”应理解为未曾发生损害程度相当于“泡水”或者“大修”的重大事故,而涉案车辆在本次交易前发生的理赔金额不大,不能认为二手车公司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本院认为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所定义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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