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刑拘时中风致偏瘫 向警方索赔172万被法院驳回( 二 )

  同年4月18日,公交分局以谢某华涉嫌结伙作案为由,决定将谢某华的拘留期限延长至5月16日。随后几天,看守所登记信息均记载,“工作人员在与谢某华谈话时,均问及他的身体健康情况,谢某华反映自己血压有点高,按时服了药,身体状况还可以”。

  5月13日上午,谢某华身体再次出现不适,公交分局工作人员立即将他送至长沙市第一医院诊治。经诊断,谢某华患枕大池区蛛网膜囊肿,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脑白质变性,医生建议住院。随后,公交分局决定先将谢某华送回看守所,并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次日下午,谢某华身体状况越发糟糕,甚至出现重病症状,被送往长沙市第一医院救治。同日,公交分局对谢某华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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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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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治疗后,谢某华遗留有左侧肢体偏瘫,被评定为五级伤残。这样的结局让谢某华及其家人难以接受,2016年,谢某华以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公交分局申请国家赔偿,但被拒绝。谢某华对此结果不满意,他向长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并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结果都是维持原决定。谢某华依然不服,2018年,他向湖南高院提出申诉。

  “2014年5月13日12时许,我病发脑中风,公交分局工作人员接到看守所的电话后将我送往长沙市第一医院,拍了一个CT片后,又将我押回看守所,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直至次日下午2时许,我在看守所已小便失禁、昏迷不醒,才再次被送往长沙市第一医院。”谢某华向湖南高院申诉称,公交分局工作人员明知其脑中风而故意拖延救治,造成他半身不遂的五级伤残。他请求公交分局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27978元。

  对此,公交分局称,对谢某华采取的刑拘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在谢某华发病后,对其进行了及时的送诊和治疗。同时,刑事拘留与谢某华发病无因果关系。

  湖南高院查明,谢某华因发生脑梗死曾多次住院治疗。救治期间,公交分局为其支付医药、住院陪护等费用共9.6万余元。根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放纵他人虐待、违法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情形,且与公民在羁押期间死亡或受到伤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谢某华以怠于履行救治法定职责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其应以具有法定职权的机关作为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公交分局明显不具备对羁押在看守所的犯人的管理职责。尽管公交分局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签订了承诺书,但此承诺书并不能免除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因此,谢某华请求赔偿的义务机关不适格,驳回谢某华的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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