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6·20宝马车案"宣判 家属获赔1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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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6·20宝马车案"宣判 家属获赔170余万元

  备受关注的南京“宝马车民事赔偿案”6月29日一审宣判,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两死者家属共计171.6万元,其中被告王季进个人赔偿两名死者家属共计155.7万元,余款由5家保险公司分担。

  2015年6月20日下午,王季进驾驶陕AH8N88轿车沿南京市石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和左转弯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状态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直行,并以195.2千米/小时速度直行,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正常行驶的由薛某驾驶的苏AC383V轿车致其解体,造成薛某及副驾驶乘坐人刘某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多车受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季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王季进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去年4月1日,王季进被秦淮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此后,两死者家属分别将王季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及4家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王季进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70余万元,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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