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诉讼期间转让房产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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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诉讼期间转让房产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扬子晚报网6月18日讯(通讯员 润萱 采访人员 万凌云)法院生效的判决必须得到执行,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现实生活中,不但会出现拒绝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有些人甚至采取不法手段企图逃避法律责任。18日,镇江润州法院介绍,该院金山湖法庭近日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判决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院方介绍,被告经营一家包子店,其10岁的儿子在店里蒸笼里取烧卖时,不慎碰翻了蒸笼和锅炉。当时,锅炉中的开水流出,致行经此处的原告、一个不满五岁的小女孩的身体多处烫伤。2017年4月,原告女孩父母作为烫伤女孩监护人,向镇江润州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夫妻赔偿。

  同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宿费等费用,但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2646.57元。

  院方告诉采访人员,但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为逃避债务,将自己的住房卖给了第三人,原告获悉后,于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为查明事实,法院专程赴被告老家安徽安庆某乡镇,进行实地调查。在寻找了两个乡镇之后,终于查明第三人是被告的母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过程中,在明知自己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买卖的形式转让给自己的母亲。此举明显不符合正常的房产交易习惯,据此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向第三人出售自己的房屋,属于无偿转让财产。

  同时,被告的这一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债务清偿能力降低,直接造成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这一实际损害后果。

  故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随后,依据上述事实,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被告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制度是保障合同履行、债务履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也应由债务人负担。

  本案中,被告(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把自己的房屋出卖给自己的母亲,明显符合合同法第74条第一款情形。因此,法院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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