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冤案还是真贪官? 吴晓东受贿案判决回应三大疑点

本文标题:《真冤案还是真贪官? 吴晓东受贿案判决回应三大疑点》。小编欢迎语:欢迎您访问江苏龙网,我们关注江苏热点,关注您想关注的。关键词语:冤案,贪官,吴晓东。来源是:交汇点。经过两次开庭审理,1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东台市原副市长吴晓东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晓东受贿133.3万元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吴晓东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1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东台市原副市长吴晓东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晓东受贿133.3万元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吴晓东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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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冤案还是真贪官? 吴晓东受贿案判决回应三大疑点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1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东台市原副市长吴晓东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晓东受贿133.3万元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吴晓东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庭女法官发微博“为夫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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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干部受贿案,在江苏并不属于大案要案,但是此案却因一条微博成为热点事件刷屏。

今年2月,微博名为“江苏盐城施悦”的网友在网上痛陈办案人员对其市长丈夫“刑讯逼供、炮制冤假错案”的帖子火了。经调查证实,“江苏盐城施悦”实为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拥有10多年的刑事审判经验。而其文中所指的丈夫,即是东台市原副市长吴晓东。

公开资料显示,47岁的吴晓东是东台人,由东台团市委副书记踏入仕途,在东台多个乡镇担任过副书记、镇长、书记,2012年8月至2016年11月,历任东台沿海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2016年11月任东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仅仅半年后,2017年5月26日,吴晓东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今年2月26日,他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3月5日,盐城中院在吴晓东的羁押地,大丰区法院第三法庭,首次公开开庭审理吴晓东涉嫌受贿一案。

法庭上,吴晓东及其辩护律师要求观看纪委和检察院侦查讯问期间的录音录像,吴晓东更是推翻了之前的供述,称他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都是在办案人员疲劳审讯、威胁、恐吓辱骂的情况下以非法的方式得出,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那么,吴晓东是否遭到刑讯逼供?污点证人是否为被胁迫作伪证?赃款到底去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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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上午的宣判中,盐城中院对此予以一一回应。

盐城中院审理最终认定的受贿金额为133.3万元,涉及13名行贿人,均发生在2010-2016年吴晓东在富安镇、弶港镇和东台沿海经济区任职期间,其中既有为企业老板牟利收受好处,也有为下属提拔“行方便“,大部分受贿发生在春节前。金额最大的“行贿者”周某,在2014年春节前一次性在吴晓东办公室行贿30万元。

1、被告人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是刑讯逼供、非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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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都是侦查机关立案以后依法收集。2017年7月22日的讯问录音录像连续不间断,并没有发现侦查人员存在威胁恐吓的语言;传唤、刑事拘留期间的讯问录音录像,未发现侦查人员存在对被告人吴晓东有指供、诱供以及威胁等情况,笔录也按照吴晓东的交代如实记载。

根据《盐城市异地羁押被监管人员呈批表》《送押对象健康检查表》《关于吴晓东收押情况说明》,证人左春苗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晓东进入看守所之前经过体检并且身体没有外伤。

证人邓某等人在侦查期间形成的证言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并且证人证言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辩护人当庭出示了吴晓东2017年5月2日体检报告,法院认为,这不能证明吴晓东2017年7月26日入所前受到疲劳审讯。

2.调离了还有老板来送钱违背常理?

起诉书涉及的“行贿者”中,为在工程款拨付方面谋取利益而行贿的有8人。其中,在东台市富安镇弶六路改造工程中,郑某为要到工程款先后给时任富安镇党委书记的吴晓东送去8万元“好处费“。

辩护人提出,改造工程早在2012年8月份就已竣工验收,吴晓东于2012年8月30日已调至东台沿海经济区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不再分管公诉人指控的送钱时间确是在2013年、2014年春节前。工程竣工了还给已调离的官员送钱,显然与常理相违背。

但是法院审理认为,弶六路改造虽然主体工程在2012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但是周边部分房屋于2013年10月才完成拆迁,而在这期间,吴晓东审批的中间环节是不可或缺的环节。郑某负责的工程涉及工程款2700多万元,直到2016年12月才结清,而两次送钱时间发生而工程款结清前。

另一笔受贿金额的认定与前面类似。在吴晓东为富安镇“真石漆”项目收受何某4万元贿赂的认定上,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辩护人提交相关材料的出具时间均是在吴晓东调离富安镇以后,但何某的证言证明,“真石漆”项目是从2012年5月份就开始租厂房、上设备、开工生产,属于“先上车后买票”,该内容得到租房合同签署时间的印证。且供证一致证明吴晓东收受贿赂并接受请托的时间是2012年5、6月份,当时吴晓东尚未离开富安镇,该情况并得到时任镇长崔某证言的证实。法院审理认为,尽管项目通过审批是在吴晓东调离富安镇后,但这并不影响对被告人吴晓东受贿犯罪性质的认定。

3、赃款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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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诉人的指控,为了转移赃款,吴晓东分别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将30万、80万和20万元现金拿给施悦的表弟、东台市裕泰农机有限公司邓某,并与他商定了利息。

但是辩护人针对赃款去向问题当庭提交的公司银行流水和账目显示,并没有相关钱款的流入和使用情况。

那么,赃款到底去哪里了?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证明吴晓东放在其处的130万元没有记账,从账上反映不出该130万元的进出及使用情况,故辩护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与证明赃款去向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被告人吴晓东在侦查阶段供述证明其受贿款中有130万元放在亲戚邓某处,该供述内容与邓某在侦查期间证言以及吴晓东于2017年7月26日写给邓某“要求其按照检察机关要求退赃”信件相互印证,该事实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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