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过量男子酒精中毒 送医人"拒绝洗胃"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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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饮酒过量男子酒精中毒 送医人"拒绝洗胃"被诉

  正义网北京5月29日电 “看到病例上的‘拒绝洗胃检查’时,我的当事人觉得太不可思议了,这是对我的当事人亲人生命的一种漠视,于是我们提起了诉讼。”上诉人代理律师庭后表示。

  本是热闹的聚会,谁知却有人因饮酒过量进入了医院,后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喜事瞬间笼罩上了阴影,也让各方当事人经历了感情上的考验。28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同桌饮酒,一人酒精中毒死亡”的二审案件。

  案件还原:跨年夜聚会饮酒过量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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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26日,北京某酒店的厨师长柴某召集后厨人员12月31日一起吃火锅跨年,以此来联络感情,庆祝一年的工作圆满完成。

  这一提议得到了很多人的响应,大家纷纷出谋划策,商量吃饭地点,讨论由谁带酒水。柴某从网上购买了两箱啤酒,李某则让人帮着买了四瓶白酒。

  2015年12月31日晚上下班后,20多名员工结伴前往了吃饭地点。推杯换盏,觥筹交错间,饮酒的量就没法控制了。喝着喝着,李某和徐某就晕过去了。大家见状,忙停止了聚会,打车将二人送至了朝阳区某医院。

  到达医院时,李某已经是半昏睡状态了,医生为其进行了输液治疗。后来李某的情况恶化,出现了呼吸困难、心脏骤停的情况,医院及时给予了救助措施。后来因为抢救无效,李某于17天后死亡。

  出现死亡事件后,与李某一起工作、聚餐的同事曾来家里看望过李某的家属,家属也对聚会后李某死亡的事情表示了谅解。直到有一天,李某的家属看到了病例中写着“拒绝洗胃检查”的内容,感到非常震惊。李某的家属认为,陪同送医的人员拒绝为李某洗胃的行为是一种消极治疗的行为,没有及时、积极的抢救才导致了李某的死亡,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聚餐过程中同饮人有强制劝酒或放任李某过量饮酒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聚餐过程中同饮人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因陪同送医的人员做出了拒绝洗胃的意思表示,故酌情确定赔偿责任。

  李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现场:聚焦五大争议焦点明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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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庭审中,各方主要围绕“聚餐过程中同饮人是否存在过错”、“同饮人是否存在延误送医的情况”“陪同送医的人员是否作出了拒绝洗胃的意思表示”“陪同送医人员是否有选择治疗方案的法定义务”以及“在没有确定医院后续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能否确定同饮人在饮酒和未洗胃两个因素方面造成影响的责任”五个方面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李某的家属认为,聚会饮酒时,参与聚会的其他同事对李某的过量饮酒行为没有尽到提醒和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李某过量饮酒后晕倒就医。同时,李某的家属认为参与聚会的同事没能在第一时间将李某送至医院,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

  “这次聚会上,有两个人喝醉了,肯定不是同时醉酒,但是却是同时送医,我们有理由认为,参与聚会的其他同事有延误送医的过错。”上诉人代理律师表示。

  而在李某的家属看来,在家属未到达医院的时间段内,陪同送医的人员在医院拒绝为李某洗胃,是造成李某死亡的一个原因。根据李某家属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从现有临床资料分析,李某符合酒精中毒前提下输液治疗过程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心肺复苏后,因缺血缺氧性脑病持续处于昏迷状态,后继发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脑功能丧失,撤除呼吸机无自主呼吸情形下死亡特点,饮酒事件与救治过程中拒绝洗胃情形在对其死亡结果的影响方面具有相同程度的作用。

  由此,李某家属要求参与聚会的同事承担赔偿责任。

  参与聚会的同事则认为,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在聚会上没有劝酒和放任李某过量饮酒的行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表示,“而且我的当事人已经多次强调不要过量饮白酒。他们带去的啤酒大多是无醇的,酒精含量比较低。这也证明了本次聚会以联络感情为主,并没有刻意希望大家过量饮酒。”

  参与聚会的同事在发现李某醉酒后,就停止了聚会,分别乘坐两辆出租车和一辆滴滴专车前往医院。滴滴专车的行程记录表示,凌晨1点37分一行人到达了朝阳某医院的大门口。

  而医院提供的病例显示,凌晨2点25分,李某接受了治疗。这其中有一段时间差。“时间差是在医院等待的时间,当天医院的人很多,被上诉人也是排了好久的队,这并不是由被上诉人延误导致的。”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说。

  至于提到的陪同就医人员拒绝洗胃检查,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由于大家没有专业的医疗知识,并不能对此作出判断,且医院并没有告知他们需要洗胃,也没有提过相关问题。“被上诉人就是拿单子,付款,看着医生为李某进行输液治疗。”

  对于陪同送医人员是否有义务选择治疗方案,在这其中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的认定中,上诉人认为,诊疗应该咨询在场陪同人员的意见,被上诉人则认为陪同人员不应该成为被询问的对象。

  作为第三方的医院则表示,在李某无法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陪同人员有对李某的治疗作出决定的义务。

  而是否洗胃由饮酒的时间、饮酒的量等来决定,作为李某的同事,最清楚李某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来看,陪同人员是最有决定权利的人选。”医院方代表表示。

  在责任认定方面,被上诉人认为,在未进行鉴定医疗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求被上诉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由于各方同意调解,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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