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利用超市自助收银逃单,总额不足300元为何以盗窃罪判刑?

近日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超市自助收银逃单”案作出一审宣判 , 被告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 缓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1000元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该被告人逃单总额为292.1元 , 在庭审中辩称数额较少不构成犯罪 。 采访人员梳理江苏法院盗窃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 , 持有“盗窃数额超过1000元才会判刑”想法的人并不少见 。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 ,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 不管数额多少 ,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 即应按盗窃罪定罪量刑 。
女子利用超市自助收银逃单,总额不足300元为何以盗窃罪判刑?
文章图片

一次漏扫“过关” , 起贪念多次下手
2019年8月 , 杨某在南通市崇川区一家超市购物后自助结账 , 漏扫了一件商品 , 她带着这件没有结账的商品顺利“过关” , 并未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 , 于是起了贪念 。
之后 , 她再次去购买商品时 , 便专门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和没有防范的情况下 , 尝试用不结账或者少结账的方式将商品带出超市 , 多次得手 。
8月至9月间 , 杨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先后五次在这家超市通过故意不扫部分商品二维码的方式 , 盗窃牛肉、酸奶、巴沙鱼柳、水果等商品 , 共计价值292.1元 。
东窗事发后 , 杨某被以盗窃罪进行起诉 。 在庭审中 , 杨某辩称自己盗窃数额较少 , 不构成犯罪 。
但杨某的这一辩解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 , 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综合杨某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 , 法院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 , 缓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1000元 。
类似案件不少见 , 有人多次偷快递获刑
采访人员梳理江苏法院盗窃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 , 像这样被告人自以为“数额小不构成犯罪” , 但最终受到刑事处罚的形况并不罕见 。
2019年5月至9月间 , 苏州的邹某到吴江区黎里镇某厂门卫室 , 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作案4起 , 窃得快递包裹4个 , 内有共计价值人民币858.1元的物品 。
巧的是 , 邹某在9月份偷走的三个快递包括竟属于同一个失主 。 因为快递老收不到 , 失主去厂里看了监控 , 至此东窗事发 , 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
让人啼笑皆非的是 , 这些快递包裹里的剃须刀、烘培材料、化妆品和儿童服装等物品对邹某来说并不“实用” , 她仅使用了其中的面膜和部分烘焙材料 。 案发后 , 公安机关将追回的剃须刀、防晒霜、儿童衣服和剩下的烘焙材料发还给被害人 。
最终 , 法院认定邹某犯盗窃罪 , 判处拘役四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同时 , 对于部分已被使用的赃物 , 法院责令邹某如数退赔 。
法官: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 按盗窃罪定罪量刑
南通市崇川法院刑庭庭长邓小燕介绍 , 除了杨某这起案外 , 该法院还审理过多起利用超市自助收银实施盗窃的案件 。
她分析 , 此类案件中 , 被告人多数有较为稳定的收入 , 盗窃物品的价值也比较小 , 他们大部分是出于贪便宜等心理进行作案 。
对于很多人认为的盗窃罪“1000元入罪标准” , 邓小燕表示 ,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而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 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在两个月内先后盗窃5次 , 确因按盗窃罪定罪量刑 。
邓小燕提醒 , 如今在超市自助结账、一些地方取快递包裹时都采取“无人化”操作 , 这本是基于信任采用的方式 , 切不可因此产生贪念 。 更不要以为“盗窃数额超过1000元才会判刑”而伸出“第三只手” , 这样最终得到的只有法律严惩以及悔恨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