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 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关注“留守儿童” 7岁女童躲进窨井曝光亲妈虐待案( 二 )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 , 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 , 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 , 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 , 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 , 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 , 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 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 , 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来源:江苏公共新闻频道/陈渝娜 编辑/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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