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抄袭的标准是啥

【小说抄袭的标准是啥】 当然算不上抄袭。
法官心里都是有基本线的,即使是标准不同,但怎样的重合度、如何的结果这些都是有条大约平行的线的。
看现在网上“反抄”的势头,我反对将保护知识产权上升为道德标准,太键盘侠了!!
前两日看到一位朋友说“不要被原作带节奏,这就是抄袭”,因为之前被爆被《凉凉》抄袭前奏的《天地缓缓》的作者出面说这不算抄袭,只是相像。
很可笑。
还有朋友在同人作品下面大叫“你就是在蹭抄袭作的热度,你不要脸”,虽然那同人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被爆抄袭之前。
有些朋友真的应该好好想想,你到底是反抄袭,还是反个人或者是跟潮流。名头很重要,当年某颜色兵也是借着别的名头干事的。
不要让“反抄袭”这原本挺光亮的词,变成“键盘侠”的代表(虽然好像已经挡不住了)

■网友
谢邀。法律上的抄袭标准答主不清楚,目前晋江的抄袭标准如下小说抄袭的标准是啥


■网友
谢邀。
问题一:对于史料的参考/同一故事情节/几十万字中少于100字的内容相同是否为侵犯版权的行为? 首先,作品之所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其具有独创性,“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独立完成非抄袭:一种是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一种是在他人已有的作品上再创作出来的作品。“创”是指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作性,一般而言要求最低的创造性,只要不是无意义的涂鸦乱写,都可以满足创的要求。
其次,著作权法不保护事实和思想,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所以,对事实的描述,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对事实的创作则有可能形成作品。因此,对于史料的参考,要判断是怎样的参考,如果在史料的基础上进行了独创性的表达,则基于史料的表达就有可能具有著作权。
第三,同一情节( 如题所述:人物都上了个车笑了下想起某个人 )或几十万字中少于100字的内容相同涉及“混同原则”和“场景原则”。混同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对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表达,使原本不受保护的思想和受保护的表达混在一起,无法划分二者之间的界限,则不再保护该表达,否则将引起思想的垄断,这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意义。场景原则是指在文学作品尤其是历史作品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或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因此对于同一情节或少数部分段落雷同,要首先判断,在先作品与在后作品是否满足混同原则或场景原则,如是,则不视为侵权,如否,则为侵权。
问题二:是否存在作品的抄袭标准? 没有标准,只有判断方法。判断两部作品是否存在抄袭,要判断思想和表达在哪里分界了。汉德法官在1930年“尼克斯”案中提出了“摘要层次法”:
就任何作品,尤其是就戏剧作品来说,随着越来越远离情节,会有一系列越来越具有普遍性的模式与之相应。最后一个模式可能就是该戏剧是有关什么的最一般的陈述,有时可能只包括它的名称。但是,在这一系列的摘要概括中,有一个不再受到保护的点。 受保护的表达与不受保护的思想观念之间的临界点必须依据作品的种类、性质、特点等个案处理,从前没有标准,以后也不会有。
题外话: 在人类智力成果的领域有一个公式:自由抄袭是原则,知识产权保护是例外。所谓“自由抄袭是原则”,指的事按照自由竞争的大原则,人类的一切智力成果从一开始就处于公有领域中,只要公之于众,人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和抄袭。所谓“知识产权保护是例外”,值得是为了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国家和法律在公有领域中特意划分出了一些受保护的特殊区域,赋予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