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7起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含福州赵宇案等( 五 )


第二 , 妥当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 。 实践中 , 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 , 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 。 二者界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具有防卫意图还是斗殴意图 。 本案中 , 彭某某与杨建伟兄弟二人并不相识 , 突发口角 , 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时 , 杨建伟回应“那你来打啊” , 该回应不能认定杨建伟系与彭某某相约打斗 。 行为人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 , 准备防卫工具的 , 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 杨建伟在彭某某出言挑衅 , 并扬言报复后 , 准备刀具系出于防卫目的 。 彭某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 , 冲至杨建伟家门口拳击其面部 , 杨建伟才持刀刺向彭某某胸腹部 , 该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第三 , 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准确认定防卫过当 。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缺一不可 。 本案中 , 彭某某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 , 杨建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 , 却持刀捅刺彭某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 , 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杨建伟的防卫行为并非制止彭某某空手击打的不法侵害所必需 , 从损害后果看 , 彭某某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建伟所致 , 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 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属于防卫过当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具体而言 , 杨建伟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主观上持故意 , 但对于造成死亡结果系过失 , 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作出评价 。
第四 , 妥当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 , 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 , 以确保刑罚裁量的准确和公正 。 本案中 , 杨建伟的防卫行为过当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对其减轻处罚 , 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 。 杨建伟明知他人报案 , 仍在案发现场等待 , 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成立自首 。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 ,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建伟有期徒刑四年 , 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 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刘金胜故意伤害案
——滥用防卫权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非婚生育四名子女 。 2016年10月1日晚9时许 , 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 , 刘金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 。 黄某甲来到其兄长黄某乙的水果店 , 告知黄某乙其被刘金胜打了两耳光 , 让黄某乙出面调处其与刘金胜分手、孩子抚养等问题 。 黄某乙于是叫上在水果店聊天的被害人李某某、毛某某、陈某某 , 由黄某甲带领 , 于当晚10时许来到刘金胜的租住处 。 黄某乙质问刘金胜 , 双方发生争吵 。 黄某乙、李某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刘金胜一耳光 , 刘金胜随即从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伤黄某乙头部 , 黄某乙逃离现场 。 李某某见状欲跑 , 刘金胜拽住李某某 , 持菜刀向李某某头部连砍三刀 。 毛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随即上前劝阻刘金胜 , 毛某某、陈某某抱住刘金胜并夺下菜刀后紧随李某某跑下楼报警 。 经鉴定 , 黄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 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 , 对轻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击 , 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 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评判 。 黄某乙、李某某各打被告人刘金胜一耳光 , 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 。 此种情况下 , 刘金胜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综合案件具体情况 ,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金胜有期徒刑一年 。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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