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档案|(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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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俩的合影
在单位提交的工伤申请材料中 , 柴媛所在单位科室领导提供的证言称 , 根据单位要求 , 该局实行每周重点工作报送制度 , 要求每周四下班前将周工作总结上报到一个工作群 , 而该部门送报工作总结的工作由柴媛负责 。 6月18日正是周四 , 上午11点 , 柴媛发微信给她 , 表示已完成当周工作总结工作 。 她看过后 , 柴媛上报给工作群 。
另一位其他科室的同事提供的证言则显示 , 当天上午 , 柴媛通过微信将一份专家名单发给他 , 还通过电话询问有关规划业务方面的问题 。
而柴芳从妹妹手机中获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了两位同事提供的证言 。 聊天记录还显示 , 柴媛的领导于当天晚些时候发消息要她“看到信息给我回电话” , 但此时柴媛已经遇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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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媛生前的聊天记录显示
她被害前还在汇报工作
让柴芳感到不满的是 , 对于妹妹的工伤认定 , 一开始大庆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其不符合条件不属于工伤 , 她称当时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柴媛是在家办公被害 。 后来经过家人多方争取 , 对方表示需要经过调查 , 有一个受理时间 。
8月28日下午 , 采访人员电话采访了大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科 , 一位工作人员告诉采访人员 , 他们已经收到了柴媛单位的申请材料 , 而且已于7月21日正式受理 , 目前正在认定过程中 , 还没有出结论 。
那么 , 柴媛疫情期间在家中办公不幸遇害 , 究竟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专业的法律意见又是什么呢?
南京市律师协会劳专委委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认为 , 疫情期间单位安排居家办公 , 因此员工所住房屋属于工作场所 。 根据目前已知的情况 , 柴媛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职务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暴力致死 ,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中典型的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
而目前 , 柴芳一直在等待人社部门的认定结果 , “我就是想为妹妹要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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