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一车主酒后将车给同饮酒人驾驶,二人被起诉“危险驾驶”

酒后没开车 , 有可能会被起诉并获刑吗?
近日 , 据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消息 , 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赵某和李某危险驾驶案”在潜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介绍 , 赵某和朋友李某相约在某农庄吃饭 。 其间 , 赵某喝了半杯白酒 , 李某喝了一杯白酒和一瓶金龙泉牌啤酒 。 酒后 , 赵某见李某喝酒较多 , 就主动要求驾驶李某的小型轿车并搭载李某送其回家 。 车主李某便也抱着侥幸心理将自己的车钥匙给了赵某 , 由赵某驾驶车辆 , 李某坐副驾驶 。
当两人开车行驶到潜江市熊口镇熊口大桥时被路面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 经鉴定 , 赵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8mg/100ml , 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 , 赵某所驾驶的机动车是李某所有 , 且李某在明知赵某喝了酒 , 仍将其机动车交给赵某驾驶 。 李某系赵某危险驾驶案的共犯 , 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介绍 , 在法律规定中 , 即使不喝酒 , 也有多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 ,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 , 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 , 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 , 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 , 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
【潜江一车主酒后将车给同饮酒人驾驶,二人被起诉“危险驾驶”】澎湃新闻梳理发现 , 类似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案例不在少数 。 2018年4月 , 厦门市小伊和刘某两人喝酒后 , 小伊让刘某开自己的车 。 车子途经交叉口路段时 , 被民警当场查获 。 经抽取血液检测 , 刘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 ,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 最终刘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 , 处以罚金2000元;同车副驾驶座的小伊也因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获刑 , 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 并处罚金2000元 。
2018年11月 , 南昌市万某与朋友吃饭期间均饮用了白酒 , 万某仍让朋友驾驶自己的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 随后朋友被查出醉酒驾驶 。 朋友被判刑的同时 , 万某也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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