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女子离婚后被判替前夫还债,检察机关抗诉后得改判
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向他人借款用于个人经营 , 女方不知情 , 离婚后却被法院判决须与前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温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 , 温州中院日前终审认定该债务系前夫个人债务 , 撤销原判决 , 判令胡某承担还款责任 , 女方不承担该笔债务 。
澎湃新闻8月3日从温州瑞安市检察院获悉 , 郑女士2004年与胡某结婚 , 2年后因感情不睦独自出国打工 。 2012年 , 郑女士办了意大利长期居住手续 , 同年回国与胡某协议离婚 。 2014年 , 郑女士回国时发现无法购买高铁车票 , 才知道自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
原来 , 前夫胡某2011年向他人借款 , 因无力偿还 , 债主2013年诉至法院 , 要求胡某和郑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 法院认为 , 借款虽系胡某以个人名义所负 , 但发生在胡某与郑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 , 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 判决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当时郑女士在国外 , 联系不上 , 法院适用公告送达程序 , 导致郑女士“被负债” 。
2017年 , 郑女士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 。 2019年3月 , 她向瑞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
检察官发现 , 胡某曾在2009年9月、2012年1月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 事由均为夫妻分居多年 , 感情完全破裂;2012年5月9日与郑女士协议离婚后 , 同月14日与他人登记结婚 , 同年8月诞下一女 。 而出入境记录显示 , 郑女士从2006年出国到2012年与丈夫离婚 , 期间未回国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 离婚时 ,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夫妻偿还共同债务应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限 , 如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支出 , 且要综合考量所负债务金额、借款用途、资金流向等 , 不能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一标准推定 。 检察机关认为 , 胡某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 , 但明确用于个人经营 , 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 。 郑女士对借款不知情也未事后追认 , 更未从中获利 。
【温州一女子离婚后被判替前夫还债,检察机关抗诉后得改判】2019年7月 , 瑞安市检察院以原判决法律适用不当 , 提请温州市检察院向市中院抗诉 。 2020年7月 , 温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 认定该债务系胡某个人债务 , 撤销原判决 , 判令胡某承担还款责任 , 郑女士不再承担该笔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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