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浙江大学:给予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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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布微信公众号截图【浙江大学|浙江大学:给予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7月31日深夜 , “浙大发布”官方微信号发布浙江大学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
《浙江大学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通报中提到:今天 , 浙江大学召开校务会议审议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处分事宜 , 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
7月20日努某某事件引发网络关注后 , 学校立即成立专项工作组 , 依法依规开展调查 , 对来信来访和网络举报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取证 。 现已查实 , 努某某存在多项违纪违规行为 。 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根据新查证的事实 , 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出给予努某某重新处分的建议 。 应被处分人要求 , 学校还进行了不利处分听证等程序 。 听证会上 , 被处分人对违纪事实无异议 。 经校务会议慎重审议 , 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 , 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
据悉 , 学校下一步将启动对《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校内规定的评估修订程序 , 加强制度建设 , 改进学校管理 , 为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坚实保障 。
新闻深一度:
7月17日 , 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公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努×× , 2016级学生 。 2020年4月17日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 。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经研究决定 , 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 , 期限12个月 , 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 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 , 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 ,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
7月20日晚 , 浙江大学犯强奸罪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信息在网络平台引发争议 。 有网友爆料称该生疑似长期存在性骚扰等行为 , 还有网友表示该生疑似被判罪后还在从事娱乐社交活动等 。
7月21日 , 浙江大学发布情况通报表示 ,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 , 学校高度重视 , 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 。 学校以育人为本 , 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 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 , 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 绝不姑息 。
实习编辑: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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