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洪佳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2020年9月29日 ,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洪佳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 该案于8月17日至20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
被告人许洪佳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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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 , 以被告人许洪佳为组织、领导者 , 被告人赵英男、杨振岑、张驰、魏永合为骨干成员 , 被告人孟凡双、刘军为积极参加者 , 被告人董军、高铭辰、刘铁生等1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为树立非法权威 , 维护非法利益 , 为非作恶 , 欺压残害群众 , 先后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107起 , 共造成重伤6人 , 轻伤10人 , 轻微伤8人 , 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 , 破坏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管理秩序 , 该组织还通过非法经营和控制生猪屠宰业 , 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 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 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
【被告人许洪佳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宝泉岭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许洪佳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许洪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等15项罪名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 ,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对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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