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赠与”“代孕女”千万元,妻子起诉全额索回获法院支持( 二 )


小孩的抚养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争议 , 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 当事人可以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
二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上诉人小芳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 均不能成立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特别提示: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男子“赠与”“代孕女”千万元,妻子起诉全额索回获法院支持】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但是 , 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 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 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 , 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原题为:《案件丨男子“赠与”“代孕女”千万 , 妻子起诉全额索回 , “代孕女”不服上诉 , 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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