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炼锅底“口水油”销售获712元,经营者被判刑、公开道歉

因收集顾客吃剩的红汤锅底加工成“食用油”销售 , 宁波两名在校园周边开火锅店的经营者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缓刑 , 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另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非法经营额十倍的赔偿金7120元 , 并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 。
2018年底 , 被告人杨某在宁波鄞州区某校园周边开了家火锅店 。 2019年9月 , 厨师长贺某建议从客人吃剩的红汤锅底中提炼“老油” , 增加香气和风味 。 在杨某默许下 , 2019年9月 , 贺某收集客人吃剩的红汤锅底 , 经过滤、加热、沉淀等加工成“食用油” , 按比例添加至火锅底料中销售 。 当年10月 , 火锅店与环保公司签订餐厨垃圾回收合同 , 约定回收废油 , 提炼“口水油”没再继续 。 期间 , 有顾客发现火锅店的“回收油” ,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 2020年1月 , 杨某、贺某投案 。 经查实 , 两人以二次提炼“食用油”方式对外销售金额计712元 。
【提炼锅底“口水油”销售获712元,经营者被判刑、公开道歉】7月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贺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认为两被告人在学校周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 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请求判令两被告人支付实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7120元 , 并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 。
鄞州区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因两被告人在学校周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包括众多未成年人在内的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
9月16日 ,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 缓刑一年二个月 , 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两被告人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鄞州检察院赔偿金7120元 , 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 “地沟油”犯罪是指以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 , 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 对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 , 依《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销售的 , 依《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责 。
澎湃新闻首席采访人员 葛熔金 通讯员 邵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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