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高空抛物、抢夺公交方向盘拟入刑( 二 )
二审稿规定
民政部门应该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情形中增加三项规定:监护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 , 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 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
解读
苑宁宁:对于“委托照护” , 二审稿制定了硬性规定 , 明确要求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 , 这意味着即便是委托照护 , 父母等监护人依然要履行监护职责 , 不能委托照护之后一走了之 ,该条款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实际缺位等问题 , 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
对于政府临时监护、长期监护 , 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 , 进一步系统梳理了需要政府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的具体情形 , 避免“遗漏项” 。 特别是针对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 , 二审稿明确规定 , 当父母等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 , 由政府履行临时监护职责 , 避免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 为疫情防控常态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
一审稿曾规定监护中止制度 , 提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且经教育不改正的 , 人民法院将中止其监护人资格 , 由国家进行临时监护” 。
但是我们调研中了解到 , 监护中止制度在实践中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 因为监护中止、未成年人从父母等监护人身边带离之后 , 处于一种非常不确定的状态 , 如果中止监护的时限达到一年、两年 , 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
二审稿删除了监护中止制度 , 规定“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由政府和司法机关予以支持 , 做修复工作 , 帮助家庭监护尽好职、做到位;如果经过观察发现监护人拒不改正 , 则可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撤销其监护资格 。 ”不将未成年人轻易带离家庭 , 由司法机关做“修复”工作 , 这样的修改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 。
学校不得隐瞒校园严重欺凌行为
二审稿规定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 , 学校不得隐瞒 ,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 , 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
解读
苑宁宁:严重的欺凌行为一旦达到违法犯罪程度 , 学校有义务报警 , 但现实中 , 个别学校出于学校声望等方面考虑 , 试图自我消化校园欺凌事件 , 这势必不利于发挥法律对学校欺凌现象的震慑效果 , 二审稿的上述规定针对的即为学校“捂盖子”、“和稀泥”等不正确做法 。
对于预防、处置校园欺凌 , 正在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会规定一系列措施 。
【公共安全|高空抛物、抢夺公交方向盘拟入刑】此外 , 二审稿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作出规范 , “此前 , 个别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案件过于追求故事性 , 对犯罪细节的报道过于细化 , 这极易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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