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建邺区:公办学校招生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招生办法
(一)报名条件
新生入学年龄应满六周岁(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出生) ,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六周岁的儿童入学 。 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 , 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 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 由区教育局批准 。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
(二)公办学校招生
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学位 , 确保2020年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符合教育部、省和市相关文件要求 。
1 。 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 。 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 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常住户口 , 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 , 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不动产权证(持有者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 , 且实际居住不少于一年(至当年5月31日止) , 可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 除多胞胎、符合政策的二孩外 , 原则上每套住房六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在施教区小学就读 。
(1)属下面情况之一、持有相应证明材料的 , 也可以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①适龄儿童户籍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 , 并在施教区常住 , 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外地户籍、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 , 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 , 并在施教区常住的 。
②适龄儿童户口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的 , 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的 。
③适龄儿童随父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 , 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 , 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
(2)材料审定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适龄儿童家庭拆迁尚未重新购房的 , 应出具相关部门的拆迁证明 , 由适龄儿童全家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 拆迁后重新购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 , 应出具相关部门的购房证明 , 由新购房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
②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 , 户籍与常住地址、不动产权证不符的 , 集体户或户籍空挂且家庭无房产的 , 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
③报名登记工作开始后 , 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或户籍变更的、过期报名的 , 由户籍所对应的学校登记情况并报区教育局 , 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
④材料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的适龄儿童 , 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
(3)二手房购买者子女入学:
适龄儿童入学 , 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原则上须在入学前一年的5月31日前办好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及户口迁入手续 , 并实际居住 。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
2 。 特殊儿童入学 。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 , 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 , 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 义务教育普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教育诊断与评估认定、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入学或休学康复后复学 。 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 对于身体、心理有特殊情况的儿童 , 其法定监护人有明确告知学校的责任 。
3 。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 根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9〕12号)要求 , 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 促进教育公平 。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随务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来宁暂住、非南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 。 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 。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公办小学就读 , 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居住证 , 需在建邺区居住地连续居住且满一年(居住年限计算至当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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