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未婚女子“被结婚”又“被离婚”,唐县民政局联系当事人:将予撤销
澎湃新闻独家报道广西未婚女子苏女士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结婚”又“被离婚”后 , 涉事的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主动联系当事人苏女士 , 称将办理撤销手续 。
苏女士此前曾两度起诉唐县民政局 , 以撤销前述“被结婚”“被离婚”记录 , 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以超过5年起诉期限为由 , 不予受理 。 该事件陷入僵局 。
澎湃新闻刊发报道当天 , 6月9日上午 , 苏女士告诉澎湃新闻 , 唐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已经通过电话联系她 , 称将会为他们办理撤销手续 , 撤销“被结婚”“被离婚”记录 。 稍后 , 她会进行核实 。
同日 , 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了相关消息 。
唐县民政局前述工作人员称 , 该婚姻登记处已经联系苏女士解决前述事件 。 稍后 , 苏女士可以去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查询 。
同日 , 广西某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路姓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 , 2019年 , 他们帮苏女士及其爱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 , 发现她“被结婚”这一情况 。 该民政局工作人员曾与唐县民政局沟通 , 希望唐县民政局能够提供相关档案给他们 , 以进行比对 , 但唐县民政局以“档案不在我们这儿”为由拒绝提供 。 此后 , 双方多次沟通均无结果 。
路姓工作人员称 , 如果唐县民政局撤销苏女士前述“被结婚”“被离婚”的记录 , 苏女士将可以以未婚身份来该处登记结婚 。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 , 苏女士曾提供的一份盖有广西当地民政局公章的《情况说明》显示 , 苏女士于2019年11月14日持合法身份到该民政局办理欲办理婚姻登记 , 办事员发现该身份证件姓名曾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一名李姓男子登记结婚 , 两日后又办理了离婚登记 。 办事员联系唐县民政婚姻登记处欲核实对比双方信息 , 但唐县婚姻登记处不予提供档案相片比对 。
【河北一未婚女子“被结婚”又“被离婚”,唐县民政局联系当事人:将予撤销】因出现了被结婚、离婚的登记记录 , 苏女士无法和男友完成登记 。 她担心“被结婚又被离婚”这件事会在买房、子女读书、信用记录等方面给他们带来隐患 。
苏女士称 , 因唐县民政局不予撤销婚姻登记记录 , 她将唐县民政局告上法庭 。
苏女士提供的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 , 她请求撤销她在唐县民政局与一李姓男子的相关登记记录 。
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 ,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规 , 苏女士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已经超过5年诉讼期限 , 法院不予受理 。 该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 , 盖有定州市人民法院公章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称 , “本院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 , 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 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 ’”
二审时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认为该诉讼已经超过5年起诉期限 , 维持原裁定 。 该裁定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 , 盖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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