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三 )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四)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
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 。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夜间在窄路、窄桥会车时,机动车应当使用近光灯 。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 。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 。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
前款规定的车辆在过渡期内适用本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 。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绿色出行;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 。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考虑非机动车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设施 。
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非机动车道完好 。
第二十九条 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 。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将电动自行车认证、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废旧蓄电池回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接入政务信息平台,相互通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 。
第三十三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
第三十四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并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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