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塌杭州天桥2名司机被判刑 造成损失1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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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庭审现场 。 江干法院 供图
中新网杭州4月30日电(郭其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30日开庭宣判被告人马某某、龙某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一案 , 被告人马某某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扣押在案的赔偿款项人民币1933392元 , 发还杭州市市政设施发展中心 。 被告人龙某某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 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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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桥坍塌事故现场 。 (资料图) 王刚 摄
法院审理查明 , 2019年5月18日晚22时25分许 , 马某某驾驶重型牵引车和重型平板半挂车 , 龙某某驾驶重型牵引车和重型平板半挂车 , 分别装载由某项目部委托运输的超限盾构机设备上路行驶 , 至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和庆春东路口人行天桥处时 , 明知车辆装载盾构机设备超高 , 可能与天桥擦碰 , 但轻信能够通过而继续行驶 。
龙某某驾驶的前车因装载盾构机超高 , 致盾构机设备刮擦路口东南侧人行天桥箱梁底部并致桥身晃动 。 随后马某某驾驶的后车因装载盾构机超高 , 致盾构机碰撞该处人行天桥 , 导致部分桥体坍塌并压住挂车 。 桥体部分坠落物将行经该处的两辆小型轿车砸损 , 造成人行天桥及附属设施、车辆等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1974562元 。
经事故责任认定 , 马某某、龙某某驾驶运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超高、超宽的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车辆 , 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 使用无效通行证上城市道路行驶 , 行驶中未注意观察且违反限高、禁止外地货车通行交通禁令标志 , 以上过错是造成车辆装载物与天桥擦碰的直接原因 , 并认定马某某、龙某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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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桥坍塌事故现场 。 (资料图) 王刚 摄
【撞塌杭州天桥2名司机被判刑 造成损失197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 , 马某某、龙某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 , 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 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 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均系自首 , 法院对马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 对龙某某予以减轻处罚 。 两被告人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 法院予以从宽处罚 。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 , 作出上述判决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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