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副校长被举报性骚扰,当事人应当如何取证?( 二 )


他表示 , 由于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封闭性、突发性和隐秘性等特点 , 大多数情况下仅有骚扰者和被骚扰者在现场;由于事发突然 , 被骚扰者通常没有思想准备 , 无法及时获取相关的证据;再加上该事件发生于多年前 , 相关证据无从查证、容易毁损 。
邢鑫表示 , 若前述学生指控属实 , 该副校长可能承担民事、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
他表示 , 目前我国没有规制性骚扰的专门立法 , 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规定 。 同时 , 也有相关禁止性骚扰行为的民事法律规范 。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 , 明确了在发生性骚扰后 , 受害者可以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施害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
面对性骚扰 , 该如何维权?邢鑫建议 , 被骚扰者首先要勇于发声;其次要注意防范;再次 , 做好证据搜集、固定工作 。
其中证据包括:证人证言 , 当性骚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 , 寻找相关目击者出具证人证言;物证 , 在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 , 收到与性有关的礼物或加害者展示的色情刊物 , 要留下物品作为证据;视听材料取证 , 录音、录像和照片等视听材料都可以作为被性骚扰的证据 , 如果长期被骚扰 , 应该随身携带手机、录音机、摄像机或照相机进行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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