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草案已出!陕西要用“法律”给货车超限超载戴上“笼头”!( 六 )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源头义务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 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源头禁令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 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标准装载配载并放行上路的 , 每辆次处一万元罚款;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不出示牌证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装载配载的 , 每辆次处一千元罚款;
(三)为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 , 每辆次处一千元罚款 。
第三十三条【发包方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处一万元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大件运输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 经批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 , 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 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
未随车携带超限超载运输许可证件的 , 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扣留车辆 , 责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提供 。 租借、转让超限超载运输许可的 , 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没收许可证件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超载运输许可的 , 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处罚】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 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 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通行其管辖高速公路的通行费 , 并对其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
第三十六条【驾驶人处罚】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 扰乱检测秩序或逃避检测的 , 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拒绝检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拒绝、阻碍负有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一超四罚”执行】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物运输车辆 , 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 , 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 货物运输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 , 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并向社会公告;货物运输源头企业一年内放行违法装载配载货物运输车辆超过三次的 , 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有关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货物运输经营者重新申领的 , 有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 。
第三十九条【民事损害赔偿】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 , 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危险货物适用】 危险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 , 依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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