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能安排入读省实?女子向校领导行贿19万被判刑

收完“活动费”,就能安排学生入读广东实验中学、广州市第七十五中学等学校?因多次向学校工作人员行贿共19万元,广州一女子被判处刑罚。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
谢某琴,1966年出生,系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实验员。
2014年期间,谢某琴接受同案人林某(另案处理)委托,办理两名学生入读广东实验中学手续。
她收取林某支付的“活动费”17万元后,将其中16万元交给广州市一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已判决),经罗某贿送给时任广东实验中学副主任周某,由周某办理相关入学手续。谢某琴从中获利1万元。
2016年6月,谢某琴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一名学生入读广州市第七十五中学的手续。
【 「安排」能安排入读省实?女子向校领导行贿19万被判刑】在收受“活动费”3.5万元后,谢某琴将其中3万元交给罗某,贿送给时任广州市第四十四中学书记张玉强(另案处理),再由张某强委托时任广州市第七十五中学负责人办理相关入学手续。谢某琴从中获利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谢某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谢某琴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谢某琴主观上明知罗某专门从事利用关系帮助学生入学、转学、借读而收取费用,客观上积极参与其中,帮助其穿针引线,达到其目的,谢某琴与罗某等人具有共同的行贿犯罪故意和行贿行为,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教育资源公平性,在有限的优质教育资源中为他人谋取竞争优势,且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对谢某琴的行为,依法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访人员】尚黎阳
【作者】 尚黎阳
【来源】 南方法治南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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