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要件,简述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二 )


这是因为,既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只是在客观方面与某些犯罪类似,因而需要说明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符合犯罪客观要件 。
那么,就应当在客观要件中(或之后)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为消极的构成要件论述,而不应在犯罪构成之后、更不应在罪数之后论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
所以,在此问题上 , 究竟是读者的理解错误,还是编者的编排错误,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 。
至少 , 黎宏教授主张的四要件体系给人的感觉是“客观违法(含客体与客观要件)——责任(含主体与主观要件)——无客观违法(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
但这种体系分割了违法性的判断 , 并不理想 。况且,传统的教科书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形式上(似乎)符合犯罪构成的说法,相当普遍 。
坚持四要件体系,并对四要件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正的冯亚东教授认为;“将所有问题(即正当化事由问题——引者注)直接并入犯罪成立体系,对司法运用来说并非一种最优安排 。
构造科学、简明、清楚、实用的刑法解说体系 , 应该是在犯罪论的大框架下严格区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只需阐明成立犯罪的基本条件的‘犯罪成立体系’(犯罪构成)问题 。
二是在此基础上的‘与犯罪成立相关的特殊形态’问题;‘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应该作为一种特殊形态在犯罪成立体系之外 , 另行以专章形式设定不同的主客观标准专门讨论 。”
然而,这一观点值得推敲:其一,成立犯罪的标准与否定犯罪的标准相同(正反面),恐怕不能在犯罪成立体系之外对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设立不同的主客观标准 。
按照法益侵害说的观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之所以阻却违法 , 是法益衡量的结果 。
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失时,虽然侵害了他人法益,却保护了更为优越或者同等法益 。
一旦对成立犯罪与否定犯罪采用不同的标准,认定犯罪就没有标准了;
而且,因为标准不同,会出现一个行为按照犯罪成立标准构成犯罪、按照排除犯罪的标准不成立犯罪的局面 。其二,不能因为违法阻却事由较多,就在犯罪构成之外设专章研究 。
即使设专章研究,也应当在违法构成要件之后设专章研究,而不能在责任构成要件之后,设专章研究违法阻却事由 。
其三 , 一个案件一般不可能有多种违法阻却事由,所以,讨论了表明违法性的要件之后,讨论阻却违法事由,并没有为司法添加任何负担 。
相反 , 如前所述 , 在考察了行为是否符合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后,接着考察行为是否具备违法阻却事由 。
如果具备则不再进行有责性的判断的做法,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不致产生理论上的矛盾与司法上的错案 。
既然如此,对司法运用来说 , 一种最优安排就是:在讨论了违法构成要件后,就必须讨论违法阻却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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