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对民间借贷有怎样的规定

担保法对民间借贷有怎样的规定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2020年8月20日最新民间借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 , 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 裁定驳回起诉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民法典》第四自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保证人提供担保有两种方式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2、连带保证 ,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 , 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 , 即为连带保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担保法对民间借贷有怎样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就可能承担责任 。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 , 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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