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仲裁管辖地怎么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规定

争议仲裁管辖地怎么确定
【争议仲裁管辖地怎么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 , 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规定法律主观: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的权限,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 。在我国 ,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 。其中,地域管辖是最为基本的管辖 。地域管辖也叫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按空间或地域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 。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就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 ,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特别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如果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 ,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前者称为移送管辖,后者则为指定管辖 。
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规定法律主观:
劳动争议 仲裁 管辖是什么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 。某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某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权限 , 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也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的一种特别情况,称为特别地域管辖 。特别地域管辖 , 是以 劳动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划分管辖的,它是由于采用一般管辖的办法,不能适应当事人进行申诉又不便于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明确管辖权的制度,如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劳动争议,就不宜适用一般管辖原则,而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因确认 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 、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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