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规定在哪里看,民法典关于孩子探视权的规定

探视权规定在哪里看吗
探视权没有规定在哪里看,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 , 本着互利原则 ,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
【法律依据】
【探视权规定在哪里看,民法典关于孩子探视权的规定】《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民法典关于孩子探视权的规定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的这一条,规定了的以下内容: 1、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 , 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4、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5、探望的方式 。6、探望的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 , 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一、探视权规定在哪里看吗?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 离婚协议 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 , 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 。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 , 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 。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 , 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 , 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 诉讼。二、探视权 诉讼费 和 律师 费是多少? 起诉探视权律师费用是怎样的? 1、你可依据你们的合同而约定 。2、一般起诉的案件受理费,可由败诉方承担 。3、对于律师费 , 一般由委托的相对人承担 。4、如需帮助,你可直接委托律师帮助你处理,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婚后又 再婚 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 抚养费 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 。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 。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 。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 , 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 。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 , 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 。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 , 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 , 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 , 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 。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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