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频遭短侵权 平台以“技术中立”推卸责任 专家建议提高短平台侵权赔偿金额( 二 )


“平台算法的决策过程中仍然隐含承载着平台的价值观和主观决策 , 所谓的中立性也非绝对中立 。短视频平台不能以简单的‘技术中立’‘避风港原则’为由减免其应尽的义务 。”陈兵认为 。
“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现有的技术条件及现实发展下,已经由被动的‘通知-删除’规则过渡到增加平台主体责任的阶段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认为 , 当大量侵权行为发生时,平台自称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是说不通的,应当履行过滤、删除等事先审查等必要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
在张楚看来 , 要看平台是“不能”还是“不为” 。“现在人工智能的技术已经具备较高水平,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视频、音频、关键词、图形结构等方式进行平台内容的侵权检测,如果仍然存在大量侵权内容,这不是不能,而是不为 。”
“在现有技术发展下,‘避风港规则’已经滞后了,如果依然用‘没有能力’‘技术不能’等借口来逃避责任义务,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张楚说 。
与会专家认为 , 司法判赔额小于侵权获益是另一个重要原因 。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艳芳说,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具体事实认定相应赔偿数额 , 如果相关网络经营者认为现有判决的赔偿责任过高,从正常商业运营角度考虑到侵权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就会及时停止侵权 。但从现实案例来看 , 相关网络平台一边喊着赔偿高,另一边仍在持续侵权,短视频平台付出的侵权成本远没有获得的收益高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宋健认为,在损害赔偿的司法确定中,专利、商标与著作权各领域的发展不平衡 , 相比于最高人民法院“香兰素”商业秘密侵权案1.59亿元的判赔数额,商标领域拉菲商标侵权案一审7900多万元的判赔额,著作权领域中对高判赔额的共识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 。
“在视频领域,不仅判赔额普遍较低 , 且与长视频作品的高创作投入、高风险以及当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背景不匹配 。”宋健说 。
承担过滤义务
加强内容审查
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形成的共识是,平台使用算法推荐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短视频平台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短视频平台应利用技术,进行形式与内容审查相结合,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侵权,且进行内容过滤成为必要和可能 。
李扬认为,内容分发平台承担热点版权过滤义务,建立版权过滤机制,具有社会事实基础 。当前,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发生了巨大变化 。原来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已经转变为综合服务提供者 , 再僵化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已经不恰当 。网络技术日新月异,早期平台需要借助人工完成内容审核 , 但现今算法推荐等技术让内容审核成为可能 。拥有技术优势的内容分发平台承担与其技术优势相匹配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具有合理性 。
在李扬看来,内容分发平台承担热点版权过滤义务,也具有制度事实基础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搜索和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规则,经过电子商务法尤其是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7条的改造,已经演变为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不能将版权内容过滤等措施排除在其应当承担的版权注意义务选项之外 。
李扬认为,作为下位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应当作出与上位法民法典相一致的修改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及时作出修改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有关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内容分发服务提供者负有过滤版权侵权内容 , 正当且合理 。
“基于权利人维权困难、成本巨大的现实状况,出于利益平衡的角度 , 短视频平台增加版权管理同样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姚兵兵认为 。
在他看来,权利人追究上传者责任很困难,而短视频平台提供作品的存储、传播和取得收益等行为,让平台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更加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 , 也符合激励创作和鼓励作品传播的目的 。
“短视频平台要尽到最大诚信原则下的善良管理人义务,必要时承担审查和过滤的义务,否则将因违反注意义务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卢海君说 。
此外,针对侵权违法成本过低的困境,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 , 明确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提出 , 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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