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限度的名人\模仿\该严管了,网络直播,不能没有底线!( 二 )


2022年 , 湖南长沙有几位网友组成山寨男团“eso” , 其成员包括模仿鹿晗的“鹿哈”、模仿黄子韬的“黄子诚”以及“易烊干洗”“权酷龙”“王二博”“王俊卡”等 。 这些人以与艺人姓名字音、字形相近的名称作为账号名称 , 对艺人进行模仿 。 随后 , 团队中部分成员被举报侵权 , “权酷龙”“王二博”等网名也被修改 , 而“鹿哈”则在将网名改为本名后 , 继续以“凌某某”的名字进行直播带货 。 虽然账号名称已经变更 , 但记者近日通过某短视频平台搜索“鹿哈” , 发现搜索结果第一条显示的仍然是凌某某的账号 。 此外 , 凌某某在视频和直播中的形象也与艺人鹿晗十分相似 , 包括漂过的金色头发、中分刘海等 。 还有模仿者通过模仿明星参加商演活动 , 从中获取收益 。

来自广西的何女士曾在某商业中心遇见一个长相与歌手林俊杰十分相似的人 , 没过几天 , 她刷到一则短视频 , 视频内容就是她此前见到的场景 。 但该账号主播并非歌手林俊杰 , 而是一位长相与林俊杰相似的模仿者 。 记者搜索该主播的账号发现 , 目前其在某短视频平台有9.6万粉丝 。 其主页200多条视频中 , 有不少是林俊杰的街头模仿秀 , 视频长度十几秒至三十几秒不等 , 大多都是他在街头、音乐酒吧或某些活动现场演唱林俊杰的歌曲 。 该主播将大部分视频打上“林俊杰”话题标签 , 且在“某某分杰”的主页标注了“只接商演合作”等字样 。 通过其在主页留下的联系方式 , 记者联系到对方经纪人 , 了解到该主播在婚礼上进行商演的报价为1.5万元 , 可以演唱4首歌曲 , 另需自备音响等设备 。

对于这些利用长相赚取流量的行为 , 朱巍认为 , 对明星进行模仿 , 其特殊之处在于明星的人格权 , 一般也称为商事人格权 , 会涉及与明星有关的商业利益 。 如果主播的模仿行为是假借明星的商业利益而进行了令人混淆的宣传 , 则可能涉及侵害明星的人格权 。 另外在模仿明星时 , 如果是模仿明星演唱曲目 , 则有可能涉及版权问题;如果是模仿明星在一些电影桥段中的表演 , 则可能涉及明星演绎的表演权 。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甄景善说 , 模仿者通过模仿名人的外形、假借名人名义进行直播带货、商演等 , 其目的在于利用名人具有的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 , 误导消费者进入直播间、观看商演 , 符合“商业混淆行为”特征;或虽未造成消费者混淆 , 但系利用公众对于名人模仿者的猎奇心理吸引流量 , 从而达到其推销产品或服务的目的 , 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 , 扰乱了市场秩序 。 此类行为均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 那么 , 对于这些网络直播中的模仿行为 , 平台应该如何监管呢?在甄景善看来 , 主播基于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 , 对其直播行为享有广泛的自主权 , 可以自行决定其取名、长相装扮、表演内容等 , 但主播的上述人身自由也应当有限制 , 即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直播表演活动 , 不能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
相对应的 ,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 , 其享有的人格权以及表演者权等合法权利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 往往表现为其对于他人的轻微侵权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 “因此 , 对于主播的模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 应当结合名字、长相装扮、声音、表演内容等要素综合判断 。 有可能单看一个要素 , 主播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将所有要素综合起来 , 则应当认定主播实施了冒充明星的侵权行为 。 另外 , 对于主播在直播表演过程中是否谋取了利益 , 或者其表演是否以谋利为目的 , 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因素 。 如果主播是以谋取利益为目的 , 包括吸引粉丝关注和打赏等 , 而进行类似表演 , 则应当从严监管 。 ”甄景善说 。 他提出 , 借明星身份进行直播带货却不表明模仿者身份 , 故意误导公众骗取打赏 , 或借明星的名义承接商演活动招摇撞骗 , 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平台和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 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 形成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杜绝不劳而获的良好社会风气 。 此外 , 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明星也应当积极主张权利 , 向违法侵权者说不 , 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甄景善说 。 栾燕认为 , 网络传播平台应尽到审核义务和监管责任 , 对主播进行必要的审核 , 确保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技术手段 , 如算法识别等 , 辅助监管和防止侵权行为;对于接到的侵权投诉 , 及时响应并采取措施;建立信用体系 , 对违规主播进行信用惩戒 , 并通过信息公示制度 , 增强透明度 , 让用户了解平台规则和主播信息 , 避免被误导甚至上当受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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