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可以拿到哪些补偿( 二 )


19、注销权证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实际被拆除且征收补偿完毕后,应及时向各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工作 。
20、审计
房屋征收部门对实施的征收项目应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并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公布审计结果 。
21、补偿决定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费用、产权调换房屋到位;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
22、复议或诉讼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23、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定差异)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 , 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

拆迁可以拿到哪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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