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口怎么规定的( 二 )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 , 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 , 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 , 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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