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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