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AI时代的著作权之困( 五 )


但是,在现实中,交易成本经常不为零,有时候甚至非常高 。这时,人们就很难通过自由的交易来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 。比如在上例中,如果交易成本高达50元,那么在后一种情况下,作者就不会付钱去要求使用人不再复制它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最优的配置状况,就需要将这些权利直接配置给能产生更高价值的一方 。具体来说,在上例中,如果作者生产的作品价值非常高,那么就应该将权利赋予他,而如果使用人通过这些作品可以产生非常高的价值,则应该将权利赋予他,允许其自由复制作品 。
除了初始权利的配置之外,权利的保护形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此,我们可以采用法律经济学家卡拉布雷西提出的观点 。具体来说,卡拉布雷西认为,在交易成本相对较低时,保护权利可以用财产规则(propertyright),即只有当权利人允许时,别人才可以要求让渡这种权利,并且由此产生的代价由双方议价决定;在交易成本较高时,保护权利则应该采用责任规则(liabilityright),即人们必要时可以先侵犯权利,事后对权利人进行补偿,补场的金额由第三方评估决定;而当涉及的权利具有很大外部性时,则适用不可转让规则,不允许双方进行交易 。
利用以上这两个规则,我们就可以对生成式AI时代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 。
先看AI学习过程中的问题,即AI学习的材料的著作权归属 。容易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作者和使用人进行议价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因为对于作者而言,需要证明在某个AI生成物中有自己作品的元素是十分困难的 。显然,根据前面的讨论,我们应该将著作权给那些能产生更高价值的人 。那么哪一方可以产生更大的价值呢?应该是作者 。因为对于AI而言,失去了一个学习材料,其实对模型的表现并不会有实质影响,但是如果否定了作品作者的权利,就可能让他们失去创作热情,从而不再创作 。从这个意义上看,应当尊重这些作者的著作权,不允许AI训练者以合理使用为名无偿使用 。但是,考虑到AI训练又切实需要数据,因此可以采用责任规则进行保护 。AI企业可以先行获取相关数据,如果作者认为此举不妥,可以要求企业停止使用数据,否则就可以要求企业以第三方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通过这种做法,就可以较好地兼顾作者的激励和AI训练的需要 。
再看AI数据生成后的问题,即AI生成物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将著作权这个权利束拆开来看 。对于像署名权等权利,可以根据生成中的贡献来看,如果在创作过程中AI贡献足够大,就应该拥有署名权 。至于其他的更为实质性的财产权利,则应该根据上述原则,视权利所能产生的价值大小来划分 。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创作过程中AI使用人的贡献大小 。但在现代技术下,这已经越来越不构成一个问题 。因为创作过程中使用人和AI的每一次交互都可以用时间戳等技术记录,由此,AI使用者在创作过程中的贡献就可以很容易被识别出来 。

【生成式AI时代的著作权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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