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创投基金核算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业务概述】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相关规定,并按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和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按单个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业投资企业年收入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计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基金中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收入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按照“营业收入”项目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照单笔投资资金核算的,应当在完成备案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算方法;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选择整体计算创业投资企业年收入 。2019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只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3年后需要调整会计核算方法的,应当在3年后的次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以单个投资基金或者以创业投资企业整体年收益计算后,3年内不得变更 。
【后续业务】 1.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时,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解读创投基金核算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推荐阅读